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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非标金属结构件加工及检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江宁)

文章来源: 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1-27

我局(江宁)拟对非标金属结构件加工及检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27日——2025年12月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58号天恒大厦

邮编:211100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联系电话
1非标金属结构件加工及检测项目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地秀路757号地平线(南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南京伊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购置数控车床、线切割机、磨抛机、电子万能试验机、全谱火花直读光谱仪等设备,建设一条非标金属结构件生产及检测生产线(含抽样检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非标金属结构件15000个、年出具5000份检测报告的能力。水环境: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水浴锅定排水、纯水制备浓水一起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标准后接管至滨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大气环境:本项目线切割、机加工油雾(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打磨废气无组织排放;检测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进入“二级SDG吸附剂吸附装置”处理最终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危废暂存废气经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检测废气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有组织氨、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单位边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单位边界氨、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本项目营运期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以及基础减振消声等措施,噪声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削减,本项目建成后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固废:本项目固体废物种类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统一清运;废边角料外售物资回收部门利用,纯水制备废活性炭、纯水制备废RO膜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含油金属屑、废乳化液、废SDG吸附剂、废一次性实验耗材、仪器和器皿清洗废液、检测废液、废试剂瓶及包装物、沾染化学试剂的金属废样、废活性炭在危废库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固废均得到相应合理地处置,零排放。
025-69977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