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江宁)拟对非标金属结构件加工及检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27日——2025年12月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58号天恒大厦
邮编:2111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联系电话 |
| 1 | 非标金属结构件加工及检测项目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地秀路757号 | 地平线(南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南京伊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拟投资1000万元,购置数控车床、线切割机、磨抛机、电子万能试验机、全谱火花直读光谱仪等设备,建设一条非标金属结构件生产及检测生产线(含抽样检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非标金属结构件15000个、年出具5000份检测报告的能力。 | 水环境: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水浴锅定排水、纯水制备浓水一起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标准后接管至滨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大气环境:本项目线切割、机加工油雾(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打磨废气无组织排放;检测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进入“二级SDG吸附剂吸附装置”处理最终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危废暂存废气经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检测废气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有组织氨、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单位边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单位边界氨、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本项目营运期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以及基础减振消声等措施,噪声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削减,本项目建成后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固废:本项目固体废物种类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统一清运;废边角料外售物资回收部门利用,纯水制备废活性炭、纯水制备废RO膜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含油金属屑、废乳化液、废SDG吸附剂、废一次性实验耗材、仪器和器皿清洗废液、检测废液、废试剂瓶及包装物、沾染化学试剂的金属废样、废活性炭在危废库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固废均得到相应合理地处置,零排放。 | 025-69977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