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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行政处罚公开(鼓楼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9-02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环罚〔2025〕06015号

倍洛森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江苏倍洛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91320104MA1T7GQA44《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方机构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提供环境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捌元叁角陆分(¥238.3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2025/9/1周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