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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行政审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变更公告

发表时间:2024-11-22 14:00

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5-836308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

联系处室:污防处


单位名称1

南京伊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核准经营范围

收集实验室废物(HW49,900-047-49)、废药品(HW49,900-999-49)、沾染物(HW49,900-041-49)、废活性炭(HW49,900-039-49)废有机溶剂(HW06,900-401-06、900-402-06)合计2000吨/年。

核准有效期

自2024年11月22日至2027年11月21日

变更内容

危险废物小微收集许可到期换证。



单位名称2

南京卓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核准经营范围

物化处置:有机残液(HW06)10000吨/年,废乳化液及矿物油(HW08、HW09)3000吨/年,废硫酸液、废盐酸液(HW34)2000吨/年,废碱液(HW35)2000吨/年;农药残液(HW04)7000吨/年,化学镀铜废液(HW17,仅限336-058-17、336-062-17)500吨/年,含铬废液(HW21,仅限261-138-21、336-100-21)500吨/年,无机氟化物废液(HW32)500吨/年,含氰废液(HW33,仅限336-104-33、900-027-33、900-028-33、900-029-33)1000吨/年,固态酸(HW34)500吨/年,含砷废液(HW24)500吨/年,含铜废液(HW22)2500吨/年。

固化填埋处置:焚烧处置残渣(HW18)、含铬废物(HW21)、含锌废物(HW23,336-103-23、900-021-23)、含砷废物(HW24)、无机氟化物废物(HW32)、废碱(HW35,251-015-35、261-059-35、221-002-35、及900-399-35中碱渣)、石棉废物(HW36)、其他废物(HW49,772-006-49、900-039-49、900-041-49、900-042-49、900-046-49、900-999-49)、废催化剂(HW50)共25000吨/年。

核准有效期

自2024年11月22日至2025年11月21日

变更内容

物化项目:HW21含铬废液处置能力由1000t/a降至500t/a、HW17化学镀铜废液处置能力由3000 t/a降至500 t/a,同时新增HW24含砷废液处置能力500t/a、HW22含铜废液2500 t/a。

填埋项目:HW49中增加“772-00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