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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文章来源: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5-28 09:15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急响应、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